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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施行牙膏列入化妆品

日期:2008/8/20  阅读数:1129

   “牙膏有营养,牙齿好喜欢”,随着人们牙齿保护意识的增强,牙膏的广告词也力求无所不包,把顾客的愿望和需求一一满足。不过,从9月1日起,牙膏产品的夸大宣传和过度包装将不能再作为商家吸引顾客眼球的法宝。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拉萨市几家大型超市,发现超市内的牙膏品种琳琅满目,不同品牌的包装也不尽相同。其中某品牌牙膏包装十分鲜亮显眼,还用醒目的字标注着“帮助改善:牙龈出血、牙龈肿痛、口腔溃疡、牙龈萎缩、牙周炎和口腔异味”,力图“一网打尽”口腔疾病。另外整个牙膏专柜内,“持久超亮白”、“超皓爽白”、“抗过敏、防酸”、“减少牙齿磨损”等诸如此类的标识也随处可见。据超市工作人员介绍,顾客在选择牙膏的品牌时,除了自己使用过的效果因素,考虑最多的就是包装上的这些标识以及广告的影响力。

    对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9月1日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规定》中明确了一直“身份”模糊的日化产品牙膏的归属——将正式列入化妆品行列,按化妆品的标识规范进行管理,届时牙膏的虚假宣传和过度包装行为将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一规定使牙膏做为化妆品的身份“名正言顺”起来。《规定》中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和明示、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以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据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布署,预计9月20日以后开展相关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