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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出口有新规

日期:2012/9/5  阅读数:1114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新的规定,规定里表示: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在首次进口时,收货人要向报关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同时还要提供由生产企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这些资料中要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和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等等。

  

  珠海检验检疫局方面也表示,这次的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了新的要求。如,首次进口的研发型使用化妆品,要提供合规定的生命,表明此化妆品的使用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危害等;而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检验时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珠海检验检疫局提醒进出口化妆品的企业,企业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了解《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