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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首张化妆品行政处罚单开出

日期:2013/1/9  阅读数:828

  1月5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开出了襄阳市首张化妆品行政处罚单,处罚对象是位于长虹小区的一家美容院。该美容院因违规销售化妆品,而被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3倍的处罚,同时该美容院所销售的产品被没收。

  

  2012年11月19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的时候发现,这家位于长虹小区内的美容院摆放着5瓶希白多小祛斑霜。该祛斑霜的产品外包装标示卫生许可证:GD-FDA(2006),卫妆准字:29-XK-2819号,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经过执法人员的查证,该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但是未标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的化妆品。

  

  针对这一事件,襄阳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队长表示,他们将会加强对化妆品销售市场、超市、专卖店、批发市场以及美容、洗浴场所使用化妆品的监管。对于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志、产品合格证、仓储环境条件等进行重点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