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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有新规,最高可奖30万
日期:2013/1/16 阅读数:7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财政部于近日联合出台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法》,明确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并且依法处理之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可予以物质及精神上的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走访、网络和电话等方式,举报这些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子啊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上的违法行为。满足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且依法处理等条件的举报者可以获得奖励。
《办法》中规定举报者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给予1%~6%不等的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奖励数目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以视情况奖励100~2000元。
依据《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受奖励的举报人员为实名制,对于匿名举报并且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同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涉嫌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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