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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将于6月执行

日期:2013/1/25  阅读数:7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去年12月21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通知,我国计划于2013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并且于6月1日起开始强制执行。《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实施一年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都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此前已经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目前,全球公众咨询已经开放,截止时间为今年的2月18日。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果有的话)、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对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注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可无须标明生产企业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成分信息。

  

  该《规定》还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区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除此之外,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过其含义的内容,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