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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纵向垄断案败诉 需赔偿原告53万元

日期:2013/8/2  阅读数:686

昨天,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外资医药巨头企业强生集团旗下两子公司被当庭宣判纵向垄断罪名成立,法庭判处强生集团需向原告北京锐邦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元人民币。这起纵向垄断案从受理到结案花费了三年的时间,最终还是以巨头强生的败诉而落幕。


在中国的销售代理机制中纵向垄断类的条款普遍存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对这类垄断行为制订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此次案件作为中国第一例纵向垄断案件,其结果对日后的行业类似案件审理有极大的参考作用。


强生公司2008年与锐邦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双方的协议中,强生公司规定锐邦公司只能在强生公司指定的地区销售指定产品,而且强生对锐邦销售的强生产品价格有明确规定。


当年三月份锐邦公司在一次医院举办的医药产品供货投标中以低价中标,此举遭到强生公司的警告。为了“惩罚”锐邦公司,强生擅自取消了锐邦公司在部分渠道的产品经销权,后期强生公司又完全停止部分产品的供货。


强生公司的做法导致锐邦公司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锐邦公司以纵向垄断的罪名起诉强生,要求其至少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1400万元。


2012年5月份,锐邦公司在一审中被因为证据不足被判败诉,随后锐邦公司提起上诉,此后一年该案多次开庭审理,强生和锐邦双方就多个问题展开几遍。法庭最终认为强生在此案中确实存在非法垄断行为,因此法庭作出判处锐邦胜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