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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个人信息推销化妆品构成犯罪

日期:2014/2/18  阅读数:854

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日前,崔小姐被判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崔小姐经营着一家化妆品类的公司,可生意不好做,前景非常惨淡。这天,崔小姐又收到了一条推销广告,无意间,便想到了可以利用大量的个人信息去推销自己的化妆品。于是,崔小姐立马行动了起来,她先在网上通过查找,找到了几个买卖个人信息的商家。接着变陆续花了六七万的人民币进行购买,大约买到了约有二十多万的个人信息。


她请了专业的电话销售人员,按照所买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化妆品地推销。经过共同努力后,崔小姐的化妆品公司渐渐上了“正轨”,开始了盈利。到案发前,崔小姐利用这20多万的个人信息所得利益不小,据董小姐自己说,一个月最多能卖100套化妆品,少的话也有50套,应该已经卖出去的约有1000多套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崔小姐最终还是被警方发现,并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