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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海外代购化妆品 涉走私普通货物罪

日期:2015/1/29  阅读数:1030

重庆一家国际货运供应链管理公司老板简某,利用低价道具货物向海关申报纳税,实际通关的则是价值较高手提包、化妆品、笔记本电脑等国外代购商品。近日,简某因涉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5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受他人委托帮忙清关美国一家快递公司国际快件。刘某认识了简某,与简某商定以每公斤货物31元的价格作为包税清关操作费用,由简某负责清关。之后,简某安排他经营的国际货物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等人联系刘某收发快件信息并制作虚假单证,以价值较低的铆钉、弯管等道具货物向海关申报纳税,实际通关刘某委托的国际快件。通关后,再由简某将这些国际快件委托给重庆一家快递公司运送至相应国内收货人处。2013年9月初,刘某根据简某清关的货物重量,支付了30余万元的清关操作费用。



2013年9月12日,重庆海关破获该案,并扣押了大量还没有由快递公司发往各地的国外代购商品。海关查明,这些国际快件包括耳机、笔记本、手提包、手表、化妆品、西装等物品,据这些国际快件的收货人陈述,这些商品大部分是他们委托他人在国外代购的。


法院审理查明,简某先后多次采用这种道具货物清关方法清关刘某委托的国际快件,涉嫌偷逃税款47万余元。被告人简某等人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简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均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办案法官称,依据我国《刑法》,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就可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代购涉犯罪主要就是偷逃应缴税额,赚取的就是偷逃的税费。本案中,代购商品以走私方式入境被海关查扣,因此国内买家可能财货两空。法官建议,选择代购应与代购人等明确所购商品通关、报税等相关事宜,并尽量选择信用度较高代购平台,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