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化妆品招商网

首页 > 日化资讯 > 详情

新闻资讯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日期:2015/8/6  阅读数:988

记者昨从莆田检验检验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公告对证单种类和证书文字重新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在证单种类方面,公告要求: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经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在证书文字方面,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莆田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消费者选购所有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时,只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即可,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李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