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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不得暗示医疗作用

日期:2015/11/3  阅读数:844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开始向公众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稿。对于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各方责任,该条例很快即将实施,一旦实施,原来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会被废止。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化妆品原料将实行原料目录管理,,对于化妆品的允许使用原料、、限用原料、禁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统一规定、调整和公布。


如果需要使用新材料,要报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统一审查批准,根据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需求,需要报批的新材料必须要设立观察期。从允许使用之日算起,观察期间,需要对使用新原料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汇报,不允许使用禁用材料,不能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材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能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废弃、回收的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来生产化妆品。


对于产品的功效,条例明确禁止标注四种内容,对于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会让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的功效必须有充分的评价数据支持,产品标签必须注明相关信息,在未验证的产品宣称功效处必须标明“上述功效未验证”。化妆品广告不得暗示或宣传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消费者误解它的功效。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食药局将按规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示,如果不听劝告,仍然销售,将会把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