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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品过敏商家有责任

日期:2009/1/19  阅读数:840

   1月15日,呼和浩特市读者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前段时间,我在中山西路一家商场的化妆品专柜内购买了一瓶护肤品,使用后脸部皮肤发生过敏现象,我到医院就诊治疗几天后才好。事后我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对方却以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我皮肤过敏与使用产品之间因果关系不清楚,因此他们不能赔偿。请问,商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对此,自治区消协投诉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护肤品应当保证其安全,而皮肤过敏会对消费者的皮肤造成伤害。消费者可以到相关部门做斑贴测试,证明产品是否会造成皮肤过敏,如果证实产品引起消费者皮肤过敏,商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