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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美即展开研讯程序 竟和昔日收购案有关

日期:2018/5/18  阅读数:526

证监会指出,美即控股当时未及时披露欧莱雅可能对其进行收购的内幕消息。

 

 

5月1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对美即控股国际有限公司(美即控股)及其九名董事展开研讯程序。证监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有关法国化妆品集团L’Oréal S.A.(L’Oréal)于2013年可能对美即控股的已发行股份进行收购的内幕消息。

 

据了解,美即控股于2010年9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并在有关收购生效时于2014年4月9日被撤销上市地位。

 

该九名董事包括美即控股的主席邓绍坤(男),三名执行董事佘雨原(男)、骆耀文(男)及郑永康(男),以及五名非执行董事孙焱(男)、陈达信(男)、甄锦棠(男)、杨汝德(男)及董银卯(男)。

 

证监会发现,美即控股及L’Oréal自2013年3月初起,便已数次就L’Oréal建议收购美即控股股份进行了商讨。其中一次,邓、佘、骆及L’Oréal的代表于2013年3月29日的会议中,就销售美即控股的全部已发行股份达成了初步协议。

 

美即控股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指L’Oréal建议透过协议计划收购美即控股的全部已发行股份,而于有关收购生效后,美即控股的全部股份将会以每股股份换取现金6.3元的方式予以注销。公告发出后,美即控股的股价从前收市价,即2013年8月9日的5.05元,上升19%至2013年8月16日的6.01元。

 

证监会指出,美即控股于2013年3月29日已就潜在收购的结构与L’Oréal达成了初步协议,但直到2013年8月才披露有关L’Oréal可能进行收购的内幕消息,未有遵守法定企业披露制度下的规定。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邓、佘、骆及郑的行为导致美即控股涉嫌违反披露规定,而美即控股的所有九名董事于关键时间均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美即控股涉嫌违反披露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