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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产品名称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6/12  阅读数:776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冀药监药化函[2020]297号

关于明确产品名称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中心,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促进我省化妆品行业发展,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分析视频会议”精神,现对产品名称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明确如下:

一、单一组分或单一类别组分为功效成分,与必需的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混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规定比例稀释后使用,起护理作用的液态化妆品,可以使用“原液”作为产品属性名。

二、使用“原液”作为产品属性名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识使用部位(皮肤或发用)或与“护肤护发”等通用名同时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级化妆品备案机构和监管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相关产品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