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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主体责任 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

日期:2020/10/26  阅读数:483

本报讯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近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化妆品备案企业提醒告诫会。

会议首先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一是注重风险管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特殊的化妆品和风险较高的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于普通的化妆品和一般风险的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强化责任治理。设立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注册人、备案人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要依法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三是推进全程治理。《条例》规定,在上市前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在注册备案前充分开展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在生产环节,要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在经营环节,要求化妆品的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贮存运输的义务。同时设立了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安全再评估等制度。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备案企业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企业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产品出了问题,企业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作为备案人、生产者、经营者要建立和完善化妆品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制度,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二要认清形势,备案企业要切实树立正确发展观念。新《条例》按照“有过必有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罚款万元起步,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罚上年度收入的1到2倍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依法经营,要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和贯彻落实,严把质量关,以品牌质量推动企业发展。同时,更要诚信经营,要言而有信、文明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交易、不欺不诈,向市场守信、向社会守信,规范健康、蓬勃发展。三要携手同心,监管部门要与备案企业形成“亲”、“清”的政商关系。新《条例》着力于构建企业主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和企业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促进化妆品企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与备案企业之间形成“清”上有为、“清”上加“亲”的政商关系,携手同心,积极帮扶备案企业发展壮大,共谱晋城市化妆品发展事业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