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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化妆品,隆林一老板被处罚

日期:2021/4/12  阅读数:498

百色新闻网隆林4月10日讯(通讯员 陈廷王)近期,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批发部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14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从贵州某化妆品代理商处购进多个品牌化妆品到其批发部进行销售。

截至今年2月25日,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有11种共114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在进行销售,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总货值金额为2509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百色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