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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日期:2021/4/19  阅读数:330

一、不准经营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四、不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的化妆品;

五、不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六、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

七、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八、不准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九、不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十、不准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违反上述情形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罚则可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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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非法产品,请拔打12345投诉举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533-3110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