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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芙兰"状告"思肤恋"不正当竞争

日期:2009/4/27  阅读数:913

4月25日报道:因在企业名称、产品包装等方面使用与“丝芙兰”、“SIFULAN”相同或相近似名称,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肤恋公司”)、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被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SEPHORA S.A.)、丝芙兰(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声明。同时,被告“思肤恋”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相关网络域名。

    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SEPHORA S.A.)是路易威登集团下属零售商之一。自1994年1月开始,该公司以“SEPHORA”命名从事经营活动。当年9月,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丝芙兰公司”),并授权上海丝芙兰公司在上海使用SEPHORA(丝芙兰)商标、商号。

    2006年,思肤恋公司、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丝芙兰公司”)相继在上海、香港注册成立。当年8月,身兼思肤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国丝芙兰公司独立董事的胡某,向国家商标局就“丝芙兰+sifulan”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但未获准。

    2008年2月,上海丝芙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思肤恋公司下设的两家化妆品销售店内购得“丝芙兰皙白美肌修护乳”、“丝芙兰净透保湿水”。这些商品的瓶身、说明书和包装盒上印有“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以及“丝芙兰”、“SIFULAN”等字样。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上海丝芙兰公司同时还发现,思肤恋公司对外发布的商业宣传材料上还标有法国丝芙兰公司授权思肤恋公司独家生产“丝芙兰”品牌化妆品等内容。此外,思肤恋网站域名与丝芙兰公司在拼写上仅一字之差。

    2008年4月,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丝芙兰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思肤恋公司、法国丝芙兰公司、上海雪代公司及胡某等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认定“SEPHORA”、“丝芙兰”为驰名商标,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辩称:涉案商标“SEPHORA”和“丝芙兰”不构成驰名商标,且“丝芙兰”也不是注册商标,两原告对“丝芙兰”没有法定的、排他的商标专用权,无权限制将其作为字号或商标使用;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售价偏低、销售区域也仅局限于二、三线城市,并在发布的广告中注明被告的相关信息,因此公众不可能对原、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SEPHORA”和“丝芙兰”不构成驰名商标,因而被告对上述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化妆品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丝芙兰”、“SIFULAN”等字样的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