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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维雅包装遇"克隆" 被告辨称售价悬殊不会误认

日期:2009/6/8  阅读数:744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款产品仿冒其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妮维雅公司将该公司及其经销商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妮维雅公司诉称,英姿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护肤品生产厂商,孙女士是英姿公司的经销商。英姿公司一直以来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其“欧美娜男士洁面乳(控油洁肤)”、“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欧美娜保湿补水洁面乳”等八款产品上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知名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降低乃至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以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妮维雅公司就英姿公司、孙女士的侵权行为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对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然而,近期妮维雅公司在市场上仍然发现英姿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

    妮维雅公司认为,英姿公司对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知名产品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仿冒产品系妮维雅公司生产,或英姿公司与妮维雅公司之间存在例如授权、合作及关联公司等形式的特定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妮维雅公司将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仿冒了妮维雅男士系列、面部系列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开庭审理时,两被告共同的代理人主要从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管状包装是化妆品行业的常规包装及原被告产品装潢绝对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进行答辩。他认为,基于常识,选购化妆品时产品的档次是决定相关公众的最主要因素。原告产品最低也要几十元,而被告产品只是二、三元钱,原告产品主要通过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而被告是通过集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所以两者的相关公众是截然不同的,不会造成误认。此外,即使构成侵权,也应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毕竟被告涉案产品的总经营额只有3.4万元、全部销售时间只有几个月,并且在工商处罚之后从未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至于几个月后市场发现涉案产品,是因为被告作为小型的低档次的批发商,没有能力收回处罚之前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