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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的通报

日期:2009/8/13  阅读数:1196

    各有关单位: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2007年1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业内若干企业反映在执行中,对上述法规部分条款存在一些需要释义的问题,希望协会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会。鉴此,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系,我协会于2008年10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所得税相关问题释义沟通会”。出席会议的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贝侬生化(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二十多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俊雄处长、范晶晶女士出席会议,同时就与会代表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做了解答,受到与会代表的欢迎。与会代表就《条例》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比例问题、如何界定视同销售所得额问题、关于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高新企业认定、并购等问题与何处长进行了详尽的沟通。其中,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征收比例,部分企业反映较多,这些企业认为:化妆品行业的销售特点是较之其他行业,厂家投入更多的广告和市场宣传作为促销手段,以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品牌资产,因此导致化妆品企业广告宣传投入的费用相当高,15%的税前扣除比例限制了企业的销售竞争力。就此,协会认为:随着中国化妆品市场的迅速发展,由于化妆品行业的上述特点,税前列支15%的规定,不仅对外资,而且对内资的下一步发展都将可能形成制约。该意见,协会于会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希望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考虑,适当提高并制定符合该行业的具体比例。
    根据该问题进展情况,协会于2009年7月13日再次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汇报了业内意见,同时提交了相关汇报材料。2009年7月21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向财政部提交了《关于建议调整饮料、化妆品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当年税前抵扣率的请示》(中轻联[2009]189号)。
    近日,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签署《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该《通知》将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目前,该文件已正式公布,请各相关企业予以关注。
    特此通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