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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状告"屈臣氏"、"宝洁"公司一案终审败诉

日期:2009/8/19  阅读数:717

  “王海的上诉理由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6日下发民事判决书,维持王海状告屈臣氏、宝洁公司一案的原审判决。

  购买牙贴疑欺诈

  王海状告“屈臣氏”和“宝洁”

  去年3月14日,王海在我市西大街“屈臣氏”店内购买了一盒“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以下简称牙贴)。产品标有“7天显著亮白”,并注明数据来自宝洁公司,但王海发现其在北京购买的同款产品数据来源标为全国牙防组,因此怀疑屈臣氏西安分公司和广州宝洁公司故意欺诈消费者,并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欺诈行为,向自己当面赔礼道歉;第一被告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请法院收缴被告全部非法所得;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己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实际误工、交通、住宿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所诉无法律依据

  驳回王海诉讼请求

  今年3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宝洁公司生产的牙贴系合法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说明标注的数据来源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虚假商品说明和欺诈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王海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海自行承担。

  实验无证据效力

  怀疑产品来源合法性

  随后,王海不服判决并上诉称原审认定的证据效力不足,全国牙防组没有检验资格,其组织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对牙贴临床实验的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在进口环节取得国家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来源合法性受到怀疑;广东省日用化工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非国家法定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存在质疑,有欺骗消费者之嫌。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王海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不成立

  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王海并未提供证明上述检验结果不真实的证据,故牙贴的商品说明并不属欺诈行为;因王海在原审时并未提出相关理由,且宝洁公司提供了该产品从美国进口的报关等手续,故王海质疑产品来源合法性不能成立;同时,宝洁公司生产牙贴依据其自行制定的、并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无不妥,故王海的上诉理由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海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