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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出售化妆品应纳营业税

日期:2009/8/31  阅读数:734

   日前,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某美容院自营业至今共取得收入9.6万元,其中3.84万元是附带销售化妆品的收入,而该美容院只就5.76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销售化妆品的收入按4%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对此行为,税务人员指出,美容院销售化妆品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应并入美发用品收入营业额,按5%的税率补缴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美容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单位,销售化妆品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 税人,要根据行为主体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纳 税款,避免不必要的纳 税成本支出。
  
  保险赔偿款要纳 税吗?

  有纳 税人问保险赔偿款需要纳 税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