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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FOS指令正式实施 出口企业积极应对

日期:2008/6/20  阅读数:1167

   6月27日,欧盟限制使用PFOS的指令将正式实施。根据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制成品中PFOS含量不能超过总质量的0.005%,而成品和半成品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也将列入禁售范围。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
    PFOS全称为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是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防污处理剂的主要活性成分,广泛应用于民用和工业产品生产领域,是目前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PFOS不仅会造成人体呼吸系统问题,还可能导致新生婴儿死亡,其导致的全球性污染正日渐受到人们关注。

    面对这项指令,首先受到影响的将是纺织等出口企业,因为PFOS在纺织业中存在范围最广,任何需要印染以及后整理的纺织品都需经过前处理洗涤。该指令的实施将同时直接影响宁波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印染助剂、化妆品等产品的出口。

    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007年年初专门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及广大企业高度关注这一指令。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部分出口企业对PFOS指令尚未引起足够关注,甚至对自己产品中是否含有PFOS成分都不清楚。而我市是纺织品、服装出口大市,据宁波海关统计,2007年宁波口岸出口纺织品及服装共计142.2亿美元,其中,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81.9亿美元,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60.3亿美元。此次欧盟PFOS指令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对我市对外贸易将产生较大影响,发布紧急风险预警,提请相关产品出口企业及早做好准备,十分必要。

    为有效应对欧盟PFOS指令,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几点建议:

    检验监管部门:帮助企业把好源头检测关;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指导和宣传,加强培训,提高企业质检人员的素质,让企业及时了解产品出口欧盟等国家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沟通。采取各种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该指令。

    技术检测部门:及时收集技术标准,组织力量研究应对,加强检测方法的研究,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宣传PFOS指令的要求。

    相关出口企业:目前国际上已有较为理想的替代品,但我国国内尚未研发出能完全符合欧盟对PFOS控制标准的纺织用助剂。国内相关出口企业应尽快与欧洲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加紧替代产品的选择、试验和应用,以减少指令实施带来的损失;同时,出口企业应在信息收集、生产环节管理、相关标准制订等方面多下功夫,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及早采取措施应对欧盟PFOS指令,积极从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尤其是从生产原料中把住质量关和检测关,确保产品顺利出口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