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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健食品及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暂执行的通知

日期:2010/6/25  阅读数:1180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鉴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已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目前《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尚未出台、《化妆品监管条例》尚未修订,无统一执法文书的实际,为规范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省局决定在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时,暂执行《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为执行好《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省局以该标准为依据,并参照其行政执法文书制定了《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供各部门在国家局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和行政执法文书前使用。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所属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