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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须标注中文名称

日期:2010/7/27  阅读数:721

  据市药监局解释,2008年6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即从2008年6月17日起,所有国内生产并销售或进口报检销售的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出全部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对于新规定的全面实施,国家允许了两年的缓冲期。即从2010年6月17日起,必须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所谓的“保湿因子”、“祛斑美白因子”等应在禁止使用的词语行列。

  另外,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即使是进口化妆品也应有中文标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命名也作了新规定,比如抗菌、抑菌、消炎、活血、抗敏、祛疤、生发、止脱、溶脂、瘦身等,均属于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在化妆品名称中是禁止使用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