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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莎莎"告赢上海"莎莎"获赔30万

日期:2008/7/7  阅读数:1006

   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本市法院对莎莎海外有限公司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莎莎败诉,赔偿香港莎莎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本市法院对莎莎海外有限公司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莎莎败诉,赔偿香港莎莎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市二中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使用莎莎商标在先,被告公司成立之时,香港莎莎在行业中已有较高知名度,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除判令赔偿外,还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登报道歉。莎莎海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先后在内地和港台地区注册了莎莎的中英文商标,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

  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也以莎莎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莎莎字样,销售同类商品,遂将其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