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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化妆品不得在美容院露面

日期:2010/12/13  阅读数:777

   上海将对本市所有美发用品院内使用的化妆品进行管理。昨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向美容美发院发出紧急通知,上海市美容美发院内禁止出现六类化妆品,如果美容院要生产或配置化妆品必须经过批准。

  市民若发现美容美发院有违规使用化妆品等情况,可以向上海市食药监局举报,举报电话是962727。

  美容院禁止露面的六类化妆品

  ■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 (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