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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全面规范化妆品标识和宣称

日期:2011/1/28  阅读数:925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全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化妆品标识和宣称专项检查,针对化妆品的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进行了全面规范。

    记者获悉,这是我市针对化妆品市场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存在化妆品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二是化妆品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检查涵盖我市53家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共抽查了83种化妆品,其中进口化妆品24种,国产化妆品59种。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的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外包装的标识基本符合要求,大部分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化妆品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标识,但仍然有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妆品标识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经销未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化妆品、经销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包装标签宣传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销售违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的化妆品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我市还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净化化妆品生产经营市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若发现所购买的化妆品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的,请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为:83670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