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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无资质美容案宣判 原告获双倍赔偿

日期:2012/4/20  阅读数:781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无资质美容院给消费者进行拔罐减肥一案。案件原告袁女士状告美容院女老板何女士,指称其在经营美容院期间诱导自己与其签订拔罐减肥项目协议。而这种减肥项目属于医疗美容的一种,何女士所开设的美容院属于生活美容院,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从业资质。

 

  2010年,袁女士经过某种渠道来到何女士经营的美容院咨询美容。随后何女士向其推荐时下流行的拔罐减肥法,通过一共四个过程来保证帮助袁女士达成减肥目的。该项目的主要操作方法就是在袁女士的身上施行拔火罐治疗。听闻何女士对拔火罐的种种好处介绍,袁女士对这种减肥方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随后双方签订了减肥协议。但是在减肥的过程中,袁女士无意得知,何女士所经营的美容院实际上并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自己所做的拔火罐却是不折不扣的医疗美容项目。

 

  出于对自己安全的考虑,袁女士立即终止了自己的减肥疗程,并且积极与何女士沟通,要求退回自己的减肥项目费用。但是何女士以项目已经开始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和平解决谈判破裂。随后袁女士以何女士以生活美容院进行医疗美容事实将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退还自己2860元减肥费用并且承担自己的所有诉讼经费。

  何女士则在庭上辩称自己采用的拔罐减肥不过是极为普通的减肥方式并不属于医疗美容,所以并不涉及到欺骗,当然也拒绝袁女士提出的种种赔偿行为。

 

  武侯区人民法院听取双方的陈词,并检视双方呈上的证物。在一份由双方签署的减肥协议上面,法庭发现,美容院起草的该份协议上使用了大量的如“医疗”,“护士”等医学专业术语。最终法院判定袁女士胜诉,美容院确实存在以敏感词语和言论来迷惑原告以让原告误解美容项目的情况。判处美容院赔偿5720元给袁女士。

 

  责任编辑:小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