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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先销售后包装”可节省消费税

日期:2012/8/27  阅读数:919

  传统上所说的包装物就是生产企业用于包装产品的各种容器,包括箱子、桶、瓶子等。一般来说企业都是包装物随着产品销售的。但是如果企业尝试改变这一传统做法,则可以有效的降低消费税税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企业习惯上的“先包装后销售”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按照上诉规定,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也保持不变。

  

  举例来说,某日化用品公司将其旗下的洗护品、化妆品和小工艺品组成套装售卖,每套产品由这些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支口红30元、一支眉笔10元、一瓶指甲油15元;洗护品包括一瓶洗发水25元、一瓶护发素8元、一包沐浴露2元;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洗护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传统做法,如果厂家将产品包装后销售给商家,则应缴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但是企业如果先把这些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进行包装销售的话,则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