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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类产品被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部分不合格企业或被淘汰

日期:2013/12/27  阅读数:1400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表示,要对美白类化妆品归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采取告知性备案等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事宜进行调整管理。


    有化妆品行业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滋润、美白与抗衰是目前中国化妆品市场最基础三大消费品类,而经常被爆出铅、汞等重金属超标或是含有国际违禁使用成分等质量安全问题的美白类化妆品品牌与品种在中国市场上大约占到30%,食药监总局此番宣称要调整管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相关事宜,无疑会对化妆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业内人士则另有看法,他表示,以消费者安全角度来看,食药监管总局加强对美白类化妆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正确的政策。此举不仅使得美白类化妆品的入行门槛被抬高,还可能会淘汰掉部分无质量保障与不合规定的中小化妆品企业。这么看来,这一政策会大大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


    据食药监管总局发布的通告,由于市面上宣称有美白美白功效的化妆品与宣称有减缓肌肤色素沉着的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基本相同,考虑到美白化妆品的质量保障与安全风险问题,遂将这一品类归纳到祛斑类化妆品管理之中。


    另外,食药监管总局还强调,美白类等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要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注册申请产品,而监管部门不会再受理此类产品的备案申请,不论国产还是进口。对于已经取得备案凭证但并没有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备案就拿到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美白化妆品企业可生产或是进口产品的有效日期截止为2015年6月30。此外,具有清洁、去角质等功效的产品所取得的备案凭证需要变更申请,在产品保质期前均可销售,但产品不能宣称有美白增白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