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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次提出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制度

日期:2008/11/28  阅读数:854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下简称《规范》)日前全面实施,当中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

  据悉,《规范》提出,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据了解,该规范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经多次征求法律部门和经营企业意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