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化妆品招商网

首页 > 日化资讯 > 详情

新闻资讯

护肤品反而成了伤肤品 工商调解终获赔

日期:2014/7/28  阅读数:883

近日,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的曹女士遇到了一件的烦心事:她6月20日在家附近的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店家声称使用后可以紧致皮肤,可谁知回去使用一天后就出现脸部出现发热红肿现象。


 


曹女士非常害怕立即就去了医院,经医生诊断确认为皮肤过敏。两天后康复的曹女士拿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找到该店的负责人要求赔偿,店方声称化妆品本身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化妆品使用时存在个体差异,曹女士只不过是正常的过敏反应,并无大碍,不肯赔偿。这让曹女士十分气愤,随后向南京市雨花台板桥工商所投诉。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找到店方,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后,店方答应赔偿消费者的医药费200元,同时退回其购货款560元,曹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在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等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产品时,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的,导致消费者出现异常情况,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选购类似商品时,也应仔细向商家仔细询问商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应当保存好购货发票等证据,以利于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