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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化妆品销售有新规

日期:2014/12/12  阅读数:870

佛山日报讯


昨日,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照《通告》要求在国家食药监总局信息平台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除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上市销售,违者或处以停产甚至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据了解,例外的两种情形为:一是已取得列表式备案的产品。即2011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经广东省食药监局列表式备案公告的产品,市食药监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二是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即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备案将由企业登录平台注册后进行申报,该局对相关内容初审,再由备案省食药监局进行审核,通过后,该局会在规定时间到企业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备案成功。


(记者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