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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化企业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监管

日期:2009/3/2  阅读数:725

   频频遭到傍"3·15"网站侵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不断加大,"3·15"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象征和代名词,成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协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品牌。然而,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3·15"品牌,近年来却被一些人在网络上滥用,他们利用网站有类似新闻传播的特性,以曝光为手段,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傍"3·15"网站使企业受损

  民营企业广州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公司(白大夫公司),就曾遭遇广州某文化公司主办的"315投诉网"诋毁其产品及公司名誉并对其敲诈勒索。中国工商报接到投诉后进行大量采访调查,做出了《抹黑"白大夫"的"315投诉网"》的报道。此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澳大公司诉"315投诉网"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315投诉网"败诉;经过广东省新闻办、电信管理部门和工商、消协等部门的共同努力,"315投诉网"被依法关闭。

  虽然这家网站被关闭了,但各种各样打着"3·15"旗号的投诉网站仍大量存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万利达集团、百莲凯公司、完美(中国)公司等也都相继受到傍"3·15"之名的一些网站的侵害。这类非法网站不断敲诈勒索,发布恶意的负面信息等,给企业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工商部门及消协的形象也受到严重损害。

  网络法律监管存在漏洞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坚决遏制傍"3·15"网站之类的侵害企业权益现象。

  在近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傍"3·15"网站侵害企业权益现象研讨会上,来自各界的人士一致认为,傍"3·15"网站利用目前网络法律监管存在漏洞和社会对"3·15"的信任,冒充公益网站并大肆捏造有损企业声誉的不实信息,进而牟取非法利益,肆意破坏市场秩序,阻挠名优企业的经营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3·15"品牌的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著名律师谢朝华在研讨会上表示,消费者的权益要保护,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也要保护其权益。制造产品难免会有个别的次品(银行还允许有一部分呆坏账呢)。在生产制造或者在销售、消费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是有办法解决的。

  企业应当拿起法律武器

  广州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吴湘溪在研讨会上说,当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正常工作,企业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维权,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侵权行为也容易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出现偏差。因此,侵害企业的正当权益,不仅是对企业的伤害,也是对消费者、对整个社会的伤害。

  据了解,这些非法网站最大的共同点是网站域名都傍着"3·15",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此外,IPC备案号均为假冒,备案号的使用范畴与事实不一致,有的一人办了几个甚或十几个网站,用的是同一备案号。这些非法网站的运作模式是:如果真的接到了投诉,就借题发挥要胁企业,如果并无投诉,就自己编撰发布诽谤文章,企业要想删除这些不利信息,则要向该网站交纳费用。为了让企业就范,这些非法网站还通过技术操作,将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在搜索结果中靠前排列。部分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得不向这些非法网站妥协,满足其敲诈勒索的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监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超出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首先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然后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审批;在提供具体的新闻信息服务时,必须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的要求,包括须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得散布谣言,登载、发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新闻信息等。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由于对此类现象的打击涉及到新闻出版、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加之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罚则,因而成为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和净化网络秩序的难点。与会人士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新闻出版、宣传、电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协应加强协调,强化监管,净化网络环境,维护"3·15"品牌的声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