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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容院投保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义务

日期:2009/3/16  阅读数:800

   山东消协:美容院投保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义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美容院美容成为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女性消费者的青睐,由此引发的美容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但不少美容院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海亮认为,这种条款属于美容院单方面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美容院不能因此免除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义务。

  周海亮介绍,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周海亮说,美容院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与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也不能以“保险额”作为向消费者赔偿的限额,而应按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