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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海口一化妆品店警告并罚款2万元

日期:2023/12/20  阅读数:301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2月19日消息(记者 蒙健 文/图)根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近日,海口秀英佳凡兰恒化妆品店就因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依法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海口秀英佳凡兰恒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立案调查。蒙健 摄

据介绍,今年9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秀华城的海口秀英佳凡兰恒化妆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9月4日前改正。

10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其所销售的化妆品“樊文花胶原多肽紧致精华霜”(生产批号:220105101)、“樊文花净颜清透啫喱面霜”(生产批号:221108001)、“樊文花九肽嫩肤滋润乳”(生产批号:221003901),发现该店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购进上述三款化妆品时未在进货台账上如实记录。

海口秀英佳凡兰恒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立案调查。蒙健 摄

另经执法人员查明,该店所销售的化妆品均从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进货,并在2023年10月9日询问调查期间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的首营资料、部分备案信息、部分成品检验报告以及《化妆品经营进货验收台账》,但未提供出对应的化妆品进货凭证,且所提供的进货台账仍未完善。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认定,该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此,对该店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