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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化妆品过敏 医院出具鉴定美容中心否认

日期:2009/4/13  阅读数:896

  “使用从美容中心购买的化妆品出现过敏,经医院诊断鉴定确认过敏源是化妆品,但美容中心却不认鉴定结果,这让我怎么办?”4月12日,银川市消费者胡女士告诉记者。

    3月27日,胡女士在银川市十二月坊美容中心购买了500余元香港嘉莹两种美容化妆品,使用3天后,胡女士面部出现红肿、发痒等症状。3月31日,她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检查,经医生诊断,胡女士面部症状属皮肤过敏,后经仪器检测,医院出具鉴定结果确认过敏源为该化妆品,并建议立即停用。

    拿着医院诊断证明,胡女士找到十二月坊美容中心,但店方对胡女士提供的鉴定结果表示怀疑。美容中心相关责任人表示,针对胡女士过敏一事,该中心已与厂家联系,厂家称这种化妆品不会过敏,并出示了卫生许可质监报告。对于胡女士单方检查结果,该中心不予认同。

    4月12日,十二月坊美容中心市场部经理胡晓林陪同胡女士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生确认,胡女士所持有的鉴定报告是该医院使用最新引进的生物波仪器检测的,若当事人需要详细确定过敏成分,可到质监等部门鉴定。据了解,胡女士已将此事投诉至新华工商所。

    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秦律师认为:在诉讼外索赔阶段,消费者持有正规医院所做的鉴定结果,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此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有权据此证据索要赔偿。此事进入诉讼阶段后,经销商若对消费者持有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提供充足证据否定消费者所持有的鉴定结论,之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