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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通用标签10月1日实施 全成分标签暂未执行

日期:2009/9/23  阅读数:800

   日前,业内有关专家就日前“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热点问题指出,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规定并不是之前媒体所报道的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而是在2010年6月17日起才正式执行。

  据了解,对于化妆品须标全成分的相关规定是出自2008年6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妆品通用标签》,该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

  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指出,“《化妆品通用标签》确实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对于化妆品成分标示的相关条款却是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即2010年6月17日才执行的。”记者在最新版的《化妆品通用标签》上看到,在“化妆品成分”的条款上有个标注,该标注确实明确写明“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执行本条款”。

  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也确认,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签是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并非之前所称的“2009年10月1日”。他指出,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两年后才执行是给企业一个过渡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化妆品企业负责人称,“近日各大媒体都在说化妆品全成分标签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事实上这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而这误读对企业影响很大。”他称最近一些商场不让他企业的新品上架,原因就是其新上架的产品并没有“全成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