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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没有许可证 进货方被处罚后索赔140万

日期:2010/10/12  阅读数:833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北京东城法院了解到一起因进口品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缺失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南京颜悦诗商务有限公司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更(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给原告Fruits &Passion品牌化妆品在商场进行销售。由于被告在供货过程中存在化妆品没有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不规范、进口手续不全,并且有缺货、断货、新品缺乏等多项违约行为,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被告予以改正,但被告至今没有解决以上问题。2009年10月和12月,原告因销售的被告提供的化妆品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分别被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市卫生局处以罚款。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4012.11元。本案已经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