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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容美发店禁止未经批准自制化妆品

日期:2010/12/14  阅读数:907

    喜欢去美容院护肤的女性朋友们可能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美容师会向你推荐本店独特配方的护肤佳品,效果好价格优等等,殊不知这些“佳品”常常是一些小的化妆品作坊生产的劣质产品,更有甚者是“三无”产品。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12月14日发布了《上海市美发用品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明令禁止美容美发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食药监部门还规定,美容院内禁止六类化妆品出现: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的国产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上海市美容美发单位采购化妆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对产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及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进货时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登记台帐。如果美容院要生产或配制化妆品必须经过批准。 

    食药监部门还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美容美发场所发现商家违法行为,可致电食药监管热线962727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