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化妆品招商网

首页 > 日化资讯 > 详情

新闻资讯

化妆品致过敏 产品无责商家却赔8300元

日期:2012/2/23  阅读数:712

近日,荆州消协处理了一桩化妆品使用造成使用者过敏的纠纷案件,此案件与其他化妆品和美容纠纷不同的是,案件中造成使用者产生不适反应的产品质量合格,但是售卖产品的商家最后却被判赔偿给消费者8300元“身心损害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化妆品招商网www.hzpzs.net小编带您走进真实事件。

  事件中的获赔消费者也是受害者的刘女士是三个月前在本市城区的一家化妆品商店购买了一套价值980元的“纯天然”成分化妆品,目的在于养护自己的肌肤。可是回家使用一次之后,刘女士的皮肤红肿、有过敏反应,担心的刘女士来到商店咨询,是否自己不适合用这个产品或者产品本身存在问题。但是店内的“美容顾问”却指导刘女士称继续使用没问题,因为刘女士购买的产品是“纯天然”的,绝对不会出现问题。得到了“顾问”的肯定,刘女士就放心继续使用,可是没想到再次使用之后刘女士的脸不仅红肿,而且开始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三个月来,刘女士四处求医,想要医治自己的脸,却一直不慎奏效,这让一向爱美的刘女士一筹莫展之余也对商店不负责任的“指导”愤恨不已。

  刘女士致电荆州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其产品费已经各项治疗等费用,刘女士使用的化妆品被拿去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发现并无质量等问题,但是由于刘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商店的工作人员给予刘女士的错误指导才导致刘女士脸部受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商家因为给予服务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应全额赔偿。最后在消协的调节下,商家赔偿刘女士8300元,刘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小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