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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少芬侵权案落幕 获赔10万元

日期:2012/7/18  阅读数:886

  台湾TVB红星蔡少芬被内地以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近日开庭审理,法庭认为被告“紫颖美容”在没有有效合同且未告知原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身份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侵权事实成立。判紫颖美容赔偿蔡少芬10万元,并且登报道歉。

  去年7月份,蔡少芬经济人发现,这家名为“紫颖美容”的美容公司公然在其网站上使用蔡少芬的一张露背晚礼服照片进行产品宣传,并且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蔡少芬的姓名。蔡少芬认为该公司此举严重侵犯自己肖像权,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该公司,请求立即勒令该公司去除网站上与蔡少芬相关的信息与照片,同时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今年3月19日,该案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当天开庭中,被告“紫颖美容”向法院申请本案的第二被告——深圳一家公司。该公司曾在2009年2月与蔡少芬签订一份协议,具体是为一款纤体项目做代言,合约时间截止到2011年5月1日。同年四月份“紫颖美容”与该公司签订合法协议,加盟蔡少芬代言的纤体项目,为期两年。

  “紫颖美容”认为自己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合约合法正规,因此不涉及侵权。但是原告与第二被告同时认为“紫颖美容”在合约到期之后仍然继续使用蔡少芬的肖像和性命作为自己网站的宣传,并且蔡少芬本身之代言纤体项目,而紫颖美容却扩大了这个范围,因此它存在恶意侵权的行为。

  最终法庭认为,在2011年5月1日之前的这段时间,“紫颖美容”因为与第二被告有合法合同所以并不存在侵权,但是其后到七月份被告之前这段时间,紫颖美容明知合同到期,仍然继续使用原告肖像与信息,侵权事实成立。判紫颖美容赔偿蔡少芬10万元,并向原告道歉。

  www.hzpzs.net责任编辑:小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