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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三超市因销售“六神丸”花露水被告

日期:2013/9/28  阅读数:1130

六神花露水在中国是家喻户晓的名牌产品。在海宁,有三家超市在销售一种外包装与六神花露水极其相似的“六神丸”品牌花露水,这种行为属于侵权销售吗?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实地取证之后将这三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每个被告赔偿上海家化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在庭审中,三名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自己销售的六神丸品牌花露水跟六神花露水并没有冲突。

 

法院听取了双方辩词并查验各自举证,在庭审后做出判决,法庭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著名注册商标“六神”的持有者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的权益。双方经过庭下和解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三名被告各赔偿上海家化2万元。

 

法官警示零售经销商,这几年零售店铺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在此类案件中,零售商只能服从判决。因此零售商应该对自己销售的品牌产品加以筛选,避免销售那些易产生争议的产品。

 

在六神花露水被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有一个问题是,经销商是否应承担侵权的全部责任。在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他们所销售的六神丸品牌花露水产品也是从别处进货,从经销商的角度看,他们只是销售销量不错的产品,并没有具体生产加工侵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如果商标持有者要追究责任,应该找生产出这些假冒产品的人才对。

 

但是在案件中,因为三家店铺老板都无法提供六神丸产品进货凭证和进货来源的联系方式,因此未出现第四被告。这些商品都是上门推销的货物,交易达成之后老板们就联系不上当时卖产品给他们的推销员了。虽然从情理上看,确实不应该让经销商承担全部责任,但因为找不到生产源头,三家老板就只能自食苦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