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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儿卖便宜“精装”化妆品 原是过期产品

日期:2015/10/19  阅读数:750


“一群人围着小摊儿喊便宜,我就脑袋一热买了3瓶护手霜,哪承想竟然是过期2年多的!”10月16日,市民陈先生拨打沈阳晚报新闻热线96009-1,称在小区门口的小摊儿上买到了包装精美却过期已久的护手霜,吓得根本不敢用。“过期的东西还拿出来卖,简直太坑人了!下回可不能贪便宜。”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饭店后厨工作,每天手浸在冷水里,特别是天气转凉后,双手干燥又粗糙。“我一直挺想买点护手霜涂涂,也腾不出空去商店,刚巧小区门口的一个小卖店前支了个摊儿卖化妆品,我就凑过去看看。”陈先生告诉记者,小摊儿摆在小卖店门口,一个中年女子在摊前叫卖,围了一群人,人群中还不时有人喊“真便宜”“真合适”,还有不少人当场交钱。“我一看,刚好有卖护手霜的,5块钱一瓶,10块钱3瓶,包装特别精美,旁边两个女的一直在跟我说这个牌子特别好,要价还便宜,劝我买。”陈先生说。


陈先生花了10元钱买了3瓶,回家拆开包装却傻眼了:过期了!“我打开盒子一看,盒盖内侧写了一行字:合格,2013年8月1日前使用。”陈先生说,“算算,这个护手霜已经快过期2年零2个月了,过期这么久的东西竟然拿出来卖,太坑人了!”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接连拆开3瓶护手霜的包装,都是过期的。“虽然钱不多,但被坑了也挺憋气,等我再去看的时候小摊儿已经撤了,无奈只好算了。”陈先生后悔地说,“不管是买东西,还是做啥事儿,真是都不能贪小便宜啊!可这些拿过期商品出来卖的人,也太不道德了!”


记者了解到,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应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