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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命名不能提“疗效”
日期:2010/3/30 阅读数:68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已出台一个多月,按照规定,“去皱、换肤、抗敏”等名称已被禁用。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新上市的部分化妆品已避开了这些禁用词汇,但还有不少产品仍沿用老名称。
新的《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比如,绝对化词意: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医学名人:扁鹊、华佗等。
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标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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