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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部门将开展化妆品标识检查

日期:2008/9/16  阅读数:978

   “本品可以阻断黑色素生成,溶解色斑,从而达到祛除各种色斑的效果。”对于许多关注化妆品的女性来说,这样的语句应该很熟悉。似乎不少化妆品的说明书和广告上都有类似的说法。但明年10月以后如果再出现这样的说明,其生产、销售企业将受到查处,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 
  记者日前从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在去年8月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不合格化妆品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甲醇、汞等有害物质超标,但在已经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标识不符合要求已成为不合格化妆品的判定条件之一。某美白柔肤水正是因为在包装上印了本文开头的那句话而被列为“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

  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市质监局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