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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延至09年10月1日执行

日期:2008/9/17  阅读数:1137

   记者今日从烟台市质监局获悉,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避免和减少浪费,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印发通知,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将依法予以查处。       

  据了解,为规范化妆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