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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将改头换面 除螨祛痘标识要取消

日期:2008/9/17  阅读数:1065

   化妆品标识将不准“信誓旦旦” 明年10月起“改头换面” 要求标明全成分表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经常会见到包装上的“除螨、祛痘、××%有效……”等字样,消费者也往往被这些字眼左右着购买意向,但是,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施行后,这一“常规”打破,今后,化妆品将不准这么“信誓旦旦”。记者近日走访了几家岛城的大型购物商场和超市,发现市面上的化妆品标识与新规出台前并无太大变化,
包装上依然难见规范的标识。“新规出台后,对我们的影响很大,考虑到库存和重新印刷新标识,我们需要一个缓冲的过程。”一位化妆品代理商说道。记者了解到,考虑到企业包装库存压力和节约资源等因素,相关部门将从明年10月1日起依据新规进行查处,因此,到明年10月市面上的化妆品才能彻底改头换面。

    牙膏被收编进化妆品类别

    此次出台的新规所指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一般人都认为牙膏属于日用品而不属于化妆品,但新规实施后,消费者应注意,牙膏这类产品也被划归在此次标识规范的范围之内,也符合了早晚洗脸刷牙的日常行为。那些标注包括美白、防蛀、除菌等功效的标识将被取消。

    “从理论上来讲,牙膏本来就应划归为化妆品的管理范畴。此次规定的出台也填补了在牙膏方面的监管空白,不规范的牙膏标识将被取缔,再也不会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秘书长柳晓东介绍说,“今后除螨、杀菌、消炎、去痘……这些化妆品标识上常见的字眼再也不能用了。而且化妆品不得进行疗效有效率的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也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容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国家还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另外,化妆品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有些化妆品声称的具有‘抗菌、抑菌和除菌’的医疗作用和疗效内容都是规定不允许的。”

    化妆品要标明全成分表

    记者发现,新规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的要求。岛城市面上的化妆品对全成分表的标注并不规范,大多数产品在包装上没有全成分表的标注。“其实,要求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的意义在于,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化妆品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以及针对该成分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采取预防措施,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同时也对美容院、美发店、零售专柜等相关人员起到预防隐患、消除影响、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柳晓东告诉记者,“岛城现有美容美发店面约4000家,从业人员20000多人,零售柜台和专卖店也有一定的数量,零售额2亿元左右,在国内同等规模的城市中,处于偏低的消费水平。生产商较少,规模一般也不大,所以,这次规定出台后的压力也较小。当然通过新规对市场规范,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也会大增,从质到量都会有一个提升和增长。消费者也会进入从理性消费过渡为放心消费的过程。”

    标识不清最高罚万元

    据了解,新规的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化妆品标识标注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的、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以及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化妆品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或是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市化妆品市场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毕竟我市的化妆品生产规模相对较小,所以影响也小,但我市各级经销商、代理商、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服务商的数量在省内比例较大,对他们的影响还是较大的。主要是针对库存产品的标识更换、调换有一个时间过程。各种相关的广告牌、宣传品、印刷品的检查更换,也对商家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和物资浪费。同时,还有一个进口化妆品的标识规范问题。但考虑到企业包装库存压力和节约资源,国家原定执法查处期从今年规定实行之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这段时间为过渡期,在这期间内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也就不依据新规进行执行。”柳晓东说。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规定,化妆品应在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和美容美发服务行业进行销售,是不允许在药店、药房里经营的,但是,目前我市药店经营化妆品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这种状态还要持续多长时间,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