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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妆品顾客过敏,标签无警示商家理应赔偿

日期:2012/8/10  阅读数:894


   化妆品店出售的化妆品竟然找不到保质期,也没有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提醒,暂且不说产品合不合格,顾客使用后发生过敏现象,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商家做出赔偿理应是责无旁贷的事,不过,通辽市的这家化妆品店老板似乎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通辽市市民赵女士在主城区一家化妆品店花78元钱买了一款某品牌的化妆品,第一次使用后就出现了明显的过敏症状,脸部又红又肿、还有强烈的刺痛发痒现象。随后,赵女士仔细查看这款产品的外包装,才发现应该出现的产品“保质期”、“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相关警示或提示性文字根本没有印在上面。

 

   由于急着外出办事,赵女士第二天没有来得及马上去找商家理论,直到几天后赵女士出差回家才找到那家化妆品店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不料化妆品店老板态度极其恶劣,对赵女士的过敏症视若无睹拒绝赔偿。于是,赵女士找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要求消协出面调解,督促商家承担退货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www.hzpzs.net网认为,在这起化妆品纠纷中,化妆品店销售的、引起赵女士过敏的化妆品包装设计违背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第15条规定。因为化妆品的成分可能导致对某些敏感肌肤的刺激或引起过敏,从而危及使用者健康和安全,因此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以及《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必须要有关于使用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等中文警示性说明。该化妆品店出售的化妆品在违背相关标识规定的前提下导致顾客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因此,商家理承担相应的退货和赔偿责任。

 

   网责任编辑   小陈